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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二建施工管理知识点归纳:计量与支付

  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和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进行计量。工程量计量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问题导致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变化的,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计量依据一般有质量合格证书、《计量规范》、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和设计图纸【2020多】。

  对于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并不是全部进行计量,只有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已完工程才予以计量。

  工程计量必须与质量监理紧密配合,经过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报验申请表,只有质量合格的工程才予以计量。

  《计量规范》和技术规范是确定计量方法的依据。规定了清单中每一项工程的计量方法,同时还规定了按规定的计量方法确定的单价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单价合同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但被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并不一定是承包人实际施工的数量。计量的几何尺寸要以设计图纸为依据,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①缺项、②工程量偏差,或③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做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监理人一般只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工程变更项目三个方面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如下:

  所谓均摊法,就是对清单中某些项目的合同价款,按合同工期平均计量。如:保养测量设备,保养气象记录设备,维护工地清洁和整洁等。

  例如:保养气象记录设备,每月发生的费用是相同的,如本项合同款额为2000元,合同工期为20个月,则每月计量、支付的款额为:2000÷20=100元/月。

  如建筑工程险保险费、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履约保证金等项目,一般按凭据法进行计量支付。

  所谓估价法,就是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根据监理工程师估算的已完成的工程价值支付。如为监理工程师提供测量设备、天气记录设备、通信设施等项目。

  断面法大多数都用在取土坑或填筑路堤土方的计量。 对于填筑土方工程,一般规定计量的体积为原地面线与设计断面所构成的体积。

  采用这种方法计量时,在开工前承包人需测绘出原地形的断面,并需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作为计量的依据。

  在工程量清单中,许多项目都采取按设计图纸所示的尺寸进行计量,如混凝土构筑物的体积、钻孔桩的桩长等。

  所谓分解计量法,就是将一个项目,根据工序或部位分解为若干子项,对完成的各子项进行计量支付。这种计量方法主要是未解决一些包干项目或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支付时间过长,影响承包人的资金流动等问题。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做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根据《示范文本》〔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2019】,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明显的变化引起工程建设价格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市场行情报价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3)因承包人问题造成工期延误的,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020】。

  但因承包人问题造成工期延误的,且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以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2017】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工程合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建设价格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清单缺项的原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清单规范对这部分的规定如下:

  (1)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明显的变化的,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问题造成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做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2016】;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2015计算】

  (2)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明显的变化时,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和(或)工程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2020多】: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者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允许超出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2020】。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有几率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做出支付后,如有剩余,则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2014】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工程变更引起实施工程的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明显的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动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不能竞争)。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措施项目及前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工程变更14天】【2022】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双向的。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参加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其中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窝工费的标准,双方应在合同当中约定。

  2)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公司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当施工机械是施工公司从外部租赁时,索赔费用的标准按照设备租赁费计算。

  包括索赔事件引起的材料用量增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非承包人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而引起的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

  对工程范围的变更、工作内容变更等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按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计算利润。

  (6)迟延付款利息。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进行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和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明显的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工程的方案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明显的变化时,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规费与税金——工程内容的变更或增加,承包人可以列入相应增加的规费与税金。

  九部委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条款的内容,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的条款见下表【2017、2020多】:

  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建设价格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当合同对现场签证未作具体约定时,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1)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品种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h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为加强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该通知相关规定如下:

  (1)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2)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别的形式替代。

  用人单位理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上班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建设单位理应当向实施工程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允许超出1个月。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理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理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5)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做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分包单位理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 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企业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1)机关、事业单位和大规模的公司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2)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3)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4)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5)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6)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可以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除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示范文本》“单价合同的计量”条款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示范文本》“总价合同的计量”条款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支付分解表”及“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条款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①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条款第(1)目的估算金额;

  ②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商定或确定”条款修改支付分解表;

  ③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①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

  ②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④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⑤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允许超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020】。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示范文本》“商定或确定”条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7项。【2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该7项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3)发包人违反《示范文本》“变更的范围”条款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发包人发生除上述第7项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项目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条款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某工程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了承包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为300万元。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实施工程的方案改变,项目经理部编制的变更实施工程的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即组织实施。工程完成后,承包人提出由于实施工程的方案改变应增加措施项目费30万元的索赔,其中按单价计算的18万元,按总价计算的12万元。则应结算的措施项目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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